答:四川省本级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国家谈判抗癌药第十批17种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及相关配套政策。

答:17种药品具体名称为:阿伐曲泊帕前列腺素、阿维芦那片、贝利尤单抗注射液、西妥昔单抗注射液、艾沙康唑注射液、曲妥珠单抗注射液、阿美替尼片、达妥昔单抗注射液、多塞他二醇脂质体注射液、恩莎替尼胶囊、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培美曲塞二钠注射液、来那度胺片、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厄洛替尼片、阿帕替尼片、奥拉帕尼片。

答:符合条件的患者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国家谈判抗癌药使用证明材料、首诊或复诊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申请抗癌药援助。

答:抗癌药援助范围包括国家谈判抗癌药第十批17种药品。患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经医师评估符合国家谈判抗癌药使用条件,并开具国家谈判抗癌药处方后,即可享受抗癌药援助政策。

答:患者在使用国家谈判抗癌药后,按照实际支付费用扣除医保报销费用后的部分,由政府按比例给予报销。报销比例为: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100%报销;个人账户支付后,自付部分超过6000元的部分,80%报销;自付部分超过6000元的部分,50%报销。

答:抗癌药援助不设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患者可持续享受援助。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77号)精神,现就执行阿扎胞苷等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7种抗癌药全部纳入省本级按药品单行支付目录。其支付比例、管理办法等按照我厅《关于省本级执行36种国家谈判药品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58号)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药品单行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在2018年产生的17种抗癌药费用不计入总额控制。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本通知制定药品的具体管理措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