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直接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保障,承担保险责任。再保险则是保险人将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原保险关系中只有两个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而再保险关系中至少有三个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投保人)。

原保险的特征

原保险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直接向投保人承担保险责任。原保险的承保范围、责任、权利义务等均由原保险合同约定,再保险人无权干涉。原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支付,赔偿金额由保险人支付。

再保险的特征

再保险是保险人为了分散和控制风险将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再保险由再保险合同约定,再保险人基于与原保险人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对原保险人承担再保险责任。再保险的保费由原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由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支付。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

原保险与再保险是保险业务的两个组成部分,相互补充,相互影响。原保险提供了一次保险,再保险为原保险提供了第二次保险。再保险可以帮助原保险人分散和控制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

再保险的种类

再保险的种类主要有比例再保险、超额再保险、单一风险再保险等。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摊原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责任;超额再保险是指当原保险人的损失超过约定的免赔额时,再保险人承担超出的部分;单一风险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只对原保险人承保的单一风险承担再保险责任。

再保险的作用

再保险的主要作用有:分散和控制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分摊损失、提高偿付能力、促进保险市场发展等。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双方都是保险人,或一方是再保险公司。

2、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保障的标的,有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有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有责任和信用之类别的区分;而再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全都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责任。

3、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原保险人在履行赔付职责时,对财产保险的损失赔付属补偿性质,而对各种人身保险的赔付属给付性质;再保险人的摊赔是不管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都属于对原保险人承担损失责任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