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医保待遇

退休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

  • 医保个人账户,包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和居民医保个人账户;
  •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急诊、康复等费用;
  • 享受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各种医疗保障和优惠政策,如重大疾病救助、医疗救助等;
  •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与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有关,一般为终身享受。

退休医保个人账户余额

退休后,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会转入统筹基金,不再发放现金。但是,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用来支付退休后的医疗费用或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退休后医保缴费

退休后,医保费用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从养老金中扣除,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拨款。缴费标准根据地区和退休人员类别而有所不同。

退休后异地就医

退休后,异地就医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报销医疗费用:1. 在就医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直接在就医医院刷卡就医;2. 回户籍地报销,需要提供相关就医材料和发票;3. 通过全国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联网结算。

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的条件

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退休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定年限;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 已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后医保转移

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或居住,医保关系可以随同转移。需要到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转移手续,转移后,退休人员可以在新的居住地享受医保待遇。


退休医保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仍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无需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在办理退休时,对未达到规定缴费(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参保单位与其职工协商解决。

如果您对当地的退休医保待遇相关问题有疑问,不妨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城市案例:

上海退休医保待遇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四)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五)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