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解答

适用范围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所有用人单位,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费率调整

自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所有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率暂按0.5%执行,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0.4%,个人缴纳比例为0.1%。

减免征收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企业,经办机构可视情给予失业保险费减免,减免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方式与调整前保持一致,可通过网上银行、柜面缴纳等方式进行。

退费安排

对已缴纳了调整前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将根据调整后的费率计算其缴纳的超额部分,并予以退还。退费时间由各地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政策衔接

本政策与现行失业保险政策相衔接,不改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和领取条件。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不受本次政策调整的影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三、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