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人可以自愿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全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符合条件的人员。

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如何调整?

答:调整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

问:门诊特殊疾病用药保障政策有哪些优化?

答:扩大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范围,并提高报销比例。

问:住院康复服务有什么提升?

答:增加了住院患者康复训练项目,提升住院康复服务水平。

问:本通知自何时起生效?

答:2023年1月1日起。

问:参保政策调整将带来哪些好处?

答:扩大参保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医疗资源均衡发展。


抚府办发<20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工作,确保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与税务收业条顺利交接,保障参保人员待遇不中断,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抚府发[2010]32号)中涉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相关医保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在年初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在当年的一月和七月分两次缴清。企业单位因用工变动频繁,可选择按月、季缴纳医疗保险费。”之规定调整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参保登记缴费。对缴费单位按规定登记参保人员信息并申报缴费基数之后设置3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按时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过渡期满后(即2019年4月1日起),严格执行按月缴费。”

二、将《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办理退休医疗证,规定在每年年底办下一年度参保手续时办理(当年退休,下年度办理),其他时间不受理。”之规定调整为:“当月退休,可在次月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并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三、将《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慢性疾病门诊。个人账户用完后,对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适当支付。”之规定调整为:“(二)慢性疾病门诊。对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不占用个人账户。”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前参照执行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