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整分为5个行业类别,其中1类行业费率下调14.5%,2类行业费率上调11.5%,3类行业费率下调1.7%,4类行业费率上调4.1%,5类行业费率上调15.3%。

属于费率下调的行业主要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属于费率上调的行业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

费率调整的依据包括行业事故发生率、伤亡情况、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等。此次调整旨在平衡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控制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对于费率下调的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负担将有所减轻,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对于费率上调的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负担会有所增加,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工伤发生率。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 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6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公布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2016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在本市新的费率政策正式实施一至三年内,将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届时,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等相关指标纳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考核指标,每一至三年核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