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救助对象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参保患者,须在已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基础上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处于医疗保险待遇封锁期的,不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一)持本镇《社会救助证》的城镇低保对象,包括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二)持本镇《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本镇《社会救助证》的农村低保户和持《优抚证》的特困优抚对象;

(四)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个人一年负担医药费达1万元以上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由本人申请,填表写《因病致贫调查表》经村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查汇总以文件形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五)凡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患难夫妻病者均属于救助范围,因斗殴、自杀、自残、吸毒、酗酒、交通事故、工伤等住院者,不属本制度救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