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8-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2018-2019年度,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其上一年度应发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计算。

2018-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2018-2019年度,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职工缴存比例为5%-12%,单位缴存比例为5%-12%,双方缴存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24%。


穗公积金中心〔2018〕2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现就2018-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要求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相关信息,并在新的缴存年度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新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的单位也须办理年度调整手续,按要求申报相关缴存数据,以免影响连续缴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二)缴存基数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调整),不高于本市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6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