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范围

汕头经济特区户籍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在汕头经济特区的户籍人口,不含现役军人、武警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校生),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分为五个档次:
档次一:每年100元
档次二:每年200元
档次三:每年300元
档次四:每年400元
档次五:每年500元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报销比例根据参保缴费档次和就医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
一级、二级医院(含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报销比例为50%;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40%;
汕头市级以上医院,报销比例为30%。

异地就医报销

参保人员因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就医地直接结算,也可以回参保地报销。在就医地直接结算的,按国家异地就医相关规定报销;回参保地报销的,按汕头经济特区的报销比例和规定程序报销。

如何缴费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 单位代扣代缴;
2. 自主缴费:可以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缴费。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8年8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剑戈

2018年8月15日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三)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本市居住证持有人;

(四)已在本市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

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人。

第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