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通知细则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实施2016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对象

按照参保缴费时间及其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的情况,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幅度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2016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为10.5%。

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起按月发放调整后的养老金。

调整方式

按照“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近期定期调整增量”的公式计算调整后基本养老金。

其他事项

本次调整不涉及工作人员养老金。具体调整方案及调整表另行下发。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养老金调整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中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办事处政工人事部门、干休所,格办、成办社保局,驻内地办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为落实《关于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厅﹝2017﹞14号)文件精神,尽快完成2016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和实施程序明确如下:

一、人员和时间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我区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

二、实施办法

(一)数据导出核对阶段(2月10日-2月28日)

自治区社保局通过信息系统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统一调整,调整后的数据通过信息系统发送至各地(市)社保经办机构。自治区社保局和各地(市)社保经办机构将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和调待信息以软件形式导出至各参保单位进行核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办事处、干休所,格办、成办社保局,驻内地办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按区社保局提供的数据采集软件,将管理的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录入采集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