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发布

江门市人社局发布了《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方案》明确,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均适用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调整

根据《方案》,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率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级风险行业20%,二级风险行业16%,三级风险行业12%,四级风险行业8%。生育保险费率维持不变,仍为1.0%。

工伤认定标准

《方案》规定,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伤害的。

工伤待遇标准

《方案》明确,职工因工受伤,经治疗终结后遗留有残疾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因工死亡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具体的工伤待遇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的开展

《方案》要求各级人社、住建等部门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完善工伤预防机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同时,加强工伤康复服务,建立工伤职工康复网络,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有效的康复服务。


《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一并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2016年2月23日

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保障与改善民生为总要求,全面贯彻《社会保险法》,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大力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障权益,使工伤职工“伤有所助”,努力构建和谐平安新侨乡。

二、目标任务

(一)健全部门联动管理工作机制。2016年3月底前,全面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地税、安全监管、社保等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联动管理机制,努力促进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应保尽保。

(二)摸清建设项目和从业人员底数。2016年3月底前,全面摸清我市在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从业人员人数、建设项目合同施工工期等基本情况。

(三)工作目标。从2016年1月起,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底前,建设项目基本实现全部参保;2017年底,全部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三、参保范围对象和方式

(一)参保范围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应按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在报建地参加工伤保险。我市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可参照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参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四、参保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比例。按我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比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首次确定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0‰,运行一年后,视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研究是否做出调整。

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比例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江门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建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我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实行浮动费率,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参保缴费办法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其中,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地税部门应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审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基本信息,并根据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征缴工伤保险费,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作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经办业务流程和提交资料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67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