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且在失业期间未享受过失业保险金待遇。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皖事通”APP或前往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失业登记证明、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等相关材料。

审核流程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予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未按规定申请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将取消申请资格或追回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常见问题

问: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申请人应在失业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超过60日的,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

问:申请失业保险金需要缴纳费用吗?
答: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失业保险金均免费。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再次就业,是否需要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是。申请人就业后,应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合人社秘〔2019〕15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动失业保险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46号)要求,现就我市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证明材料

(一)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向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各经办机构通过市用工备案信息系统核验失业人员解除合同原因、解除合同时间,通过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核验失业人员失业登记信息。

(二)用人单位在市、县(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减少申报时,应先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中按规定登记减少人员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解除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不依规履行劳动用工备案和解除登记手续的,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减少手续,待用人单位按规定履行劳动用工备案和解除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减少手续。县(市)用工备案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应会同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失业保险经办工作需要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内,细化完善单位减员原因(附件1),并指导用工单位认真准确填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