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房屋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满足以下条件:无住房且租赁住房。其中,“无住房”是指职工及其配偶名下在重庆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与他人共有自有产权住房且份额不足 50% 的情况;“租赁住房”是指职工与他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且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额度按照职工或职工家庭成员租赁住房所在地市、县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基数的 15% 确定,提取额度不超过相应地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每月可提取 1 次、每年可提取 12 次。

所需资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提交以下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提取流程

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提取:1. 线下办理: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机构办理;2. 线上办理:通过重庆住房公积金移动服务平台或“四川政务服务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模块进行办理。

提取时间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受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受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其他注意事项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得用于支付除租赁住房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在提取之日起 6 个月内用于支付房租。未按规定使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为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积金管委会〔2015〕6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

职工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职工及配偶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最迟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一年内.

三、提取金额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房租支出^租赁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

(一)职工未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单身职工提取限额为:主城区每月900元00800元乂年〉、主城区以外区县每月600元0200元年〉;夫妻双方提取限额为:主城区每月1800元〖21600元乂年)、主城区以外区县每月1200元04400元7年)泰上述提取限额今后如需调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