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解读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滁州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的通知》近期经滁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在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补助金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和生育津贴标准。其中,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先的每月800元调整为不超过每月1000元;失业补助金标准由原先的每月600元调整为不超过每月800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由原先的每月150元调整为不超过每月200元;生育津贴标准由原先的每月1000元调整为不超过每月1200元。

发放条件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条件包括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条件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求职期间没有就业等。

发放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中,失业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发放期限可以延长至36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失业补助金。

注意事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就业登记和求职活动,不得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或者违法犯罪的活动。对不符合领取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回已领取失业保险金。


滁人社发〔2018〕32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8〕45号)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80元/月。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63号)有关精神,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从调整次月起,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计发失业保险金。

现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由1250元/月调整为1380元/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125元/月调整为1242元/月,请各地迅速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