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流程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携带本人身份证、退伍证、社会保障卡,到南阳市政务服务中心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补缴业务。

补缴时间

退役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补缴申请,超过12个月的,原则上不能补缴。

补缴范围

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失业保险补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补缴方式

退役士兵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一次性补缴需补缴全部欠缴费用;分期补缴可分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6个月或60个月缴纳,每期金额不应低于最小缴费基数的20%。

补缴费用

补缴费用按照补缴年度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计算。其中,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为8%,单位缴费率为20%;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率为2%,单位缴费率为8%;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率为1%,单位缴费率为2%。

补缴凭证

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发放补缴凭证。退役士兵凭此凭证可以在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南阳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精神,现就我校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中办国办《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中办国办《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三、政策措施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中办国办《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也可以继续缴费至国家规定退休年限。根据贡献待遇对等的原则,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