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范围

根据细则规定,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中国公民,以及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均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登记,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由个人自愿申请办理。

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包括门诊普通诊疗、门诊慢特病、住院医疗、生育医疗、特殊病种医疗、康复医疗和预防接种等。其中,门诊普通诊疗包括疾病诊疗、检查、化验、手术、康复等,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共同支付。

医疗费用支付

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先持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相应级别的医保待遇。门诊就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超出个人账户余额的部分按规定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就诊费用按规定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一定比例。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就医后,医疗机构会将就诊信息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医保系统查询就诊信息和报销情况。报销申请一般由参保人员在就医后一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提出,经审核无误后,经办机构将报销资金转入参保人员的医保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

监督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医疗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或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18年12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

联系电话:0576-88556062

传 真:0576-88511859

电子邮箱:610722834@QQ.com

联系地址:台州市行政大楼1439室(邮编318000)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7 日

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办发〔2018〕7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一类基本医疗保险和二类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一类、二类)分别对应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与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年度指医保结算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参保对象

第五条《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参保对象:

(一)一类参保对象: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企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