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及生效时间

上海市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9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小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调整的原因

此次调整旨在根据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职工生活费用水平变化情况,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调整后的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劳动者,包括工资支付形式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动者,不含劳务派遣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关系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已签订劳动合同且约定工资高于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相关责任承担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支付未足额部分的工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诉举报方式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情形的,可拨打12333举报,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其他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应主动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信息,维护自身权益。


从2019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到2480元,增加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到22元,增加1元。

1、问:本次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主要考虑到哪些因素?

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本市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听取了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以及部分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统筹兼顾了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

2、问: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3、问:哪些项目是不计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答: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