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参保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文件精神,现将眉山市社保降费减负通告如下: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 ,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 险(以 下简称养老保 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 行 ;工伤保险费率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从2019年5月1日起 ,将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全 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四、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2020年 为 55%,2021年为 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

眉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