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满足缴存职工住房需求,经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调整如下:

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调整为职工工资的5%-12%。职工与单位可协商确定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或低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倍以上的,缴存基数按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缴纳方式

职工与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方式不变,仍按月缴纳。

实施时间

本调整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注意事项

1.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按本通知执行。

2. 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 本通知由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从2016年7月1日起,上限标准:缴存比例为12%、缴存基数按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为14058元(4686x3倍),月缴存额(包括个人及单位缴存部分)由上年的3090元调整为3374元;

中央驻闽单位最高缴存基数按月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为23430元(4686x5倍),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5624元。下限标准:缴存比例为5%,缴存基数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招商局漳州开发区1350元,月缴存额调整为136元,云霄县、诏安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缴存基数1230元,
月缴存额调整为124元。

各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核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并到承办银行办理调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