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监管责权

根据《实施意见》,职业技能培训监管责任主体包括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如实提供培训内容、培训资质等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质

《实施意见》要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取得职业技能培训资质,其中二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通过评审认证。对于未取得资质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招生、撤销资质等措施。

培训内容与职业标准

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应当与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需求相适应。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监管部门将对培训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职业标准和培训规范。

培训质量评价

《实施意见》建立了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价体系。培训结束后,学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以评价培训效果。监管部门将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评价公平公正。

培训资金使用和管理

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来源于政府补贴、企业投入、个人缴费等渠道。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用、截留或私自使用。监管部门将对培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培训诚信和规范

《实施意见》强调了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诚信和规范。禁止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诱导学员缴费等行为。监管部门将建立培训机构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机构进行曝光和惩处。

培训信息公开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主动公开培训信息,包括培训资质、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费用等内容。监管部门将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平台,方便学员查询和了解相关信息,促进培训市场的透明化。


甬人社发〔2019〕32号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民政部门、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42号)、《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设立审批

(一)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完善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制度,对新申请举办的培训机构,特别是准入类培训工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师资状况等进行论证和实地检查,严格依法审批。凡达不到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民政部门依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等规定,严格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登记。除慈善公益、慈善捐赠等办学目的外,不再新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类型按《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浙教计〔2018〕28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实施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职业资格培训不得超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及省市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在此基础上,培训机构经审批后可开设具有相应职业标准(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职业标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为准)、面向企业一线职工的、以促进就业和提升技能水平为主要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