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广东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广东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2%,其中0.5%由用人单位缴纳,1.5%由职工缴纳。

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原因

此次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是为了应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建立更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稳定和经济增长。

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参照执行。

调整方式

本次失业保险费率调整采用统一费率的方式,即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相同的费率。其中,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为0.5%,职工缴纳部分为1.5%。

调整时限

本次失业保险费率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照新的费率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

其他补充规定

广东省人社厅还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补充规定,确保失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


为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和《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适当调整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6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试点的市,基准费率按照全省统一的用人单位费率0.8%执行。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底。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制定本地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具体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