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3.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需提供租房合同、租赁发票或收据,并经单位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

1.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职工家庭住房可贷额度的80%,住房可贷额度按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年限、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1.单位应当自住房公积金汇缴之日起三个月内,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补缴之日起三个月内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2.职工变更单位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原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3.单位或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上浮购买绿色建筑等类型住房可贷额度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经市住建部门认证为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全装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可上浮1挪,上浮后其贷款还款能力不受以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还贷比例的限制。按原规定计算后已达到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不再上浮;按规定上浮贷款额度计算后,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的,按最高额度确定执行。

二、増加贷款还款方式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按月分期偿还还款方式,增加可选择按月分期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职工选择按月分期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进行计算确定。选择按月分期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其贷款月还款能力不受以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冗的还贷比例的限制。已签订借款合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变更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