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职工利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在市区工作满1年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职工;(二)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三)有明确的住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目标;(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六)征信良好。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在市区的现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80%,且最高不超过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额度。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具体期限由借款人根据其还款能力和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情况确定。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还款方式

贷款本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每月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结清。

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方式为住房抵押或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须提供符合条件的住房作为抵押物,并由其配偶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铁公积金发【2018】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个贷资产安全,依据《铁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铁岭市在职职工及其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限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管理中心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申请、受理、签订借款合同、监督贷款偿还和结算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以下商业银行承办: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

依据《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同城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异地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在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第六条贷款条件

依据《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新开户或外地转入铁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自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之日起满180天;借款人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自支取之日起满365天,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