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三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而制定的。

举报内容

符合举报奖励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机动车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违法停车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电动自行车、行人违反交通信号、在禁行路段骑行或者通行等妨碍正常通行秩序的行为。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提交书面举报材料、使用“三明12345”市民热线平台等方式举报。举报时应提供违法事实的具体时间、地点、车辆或人员特征等相关信息,并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

奖励标准

对经核实属实的举报,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励。举报人集体举报且被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按举报人人数等额发放奖励。举报人故意举报不实或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举报保护

对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提供有关材料的,应当予以保密。举报人因举报活动受到打击报复或人身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肃查处。举报人在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时,不得影响自身人身安全或妨碍民警依法执法。

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三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如有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规范举报奖励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群众可以通过报警电话、“e三明”平台、“三明110”微信举报平台、三明交警微信、微博平台等渠道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落实专门机构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办和奖励申报工作。

第五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可以视情给予一定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十元: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二)违法占用专用车道或者应急车道的;

(三)在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四)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的;

(五)客运车辆超员或者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六)行经人行横道或者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不按规定避让行人的;

(七)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