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为单位缴纳16%,个人缴纳9%。

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男性职工累积缴费年限满25年,女性职工累积缴费年限满20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退休年龄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核定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具体缴费基数范围和调整办法按照市财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金领取方式

退休职工可选择按月或一次性领取养老金。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按月发放到个人社保卡中。一次性领取的,根据职工本人的意愿,一次性支取全部养老金或部分养老金。

补充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自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职工个人缴纳,单位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支付,不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账户。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异地转移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调动、人员交流等原因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转移手续。异地转移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待遇享受不受影响。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组织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我省于2017年正式进入改革实施阶段,省、市人社和财政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2019年征缴职责划转税务部门运行以来,系统对接不够畅通,部分县未能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范运行,预算管理不规范、业务经办流程不规范,工作进展滞后,影响了全市入轨运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推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预算管理模式

改革后,各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经办业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经办模式采取参保单位将基本养老保险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按时足额缴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养老保险费经国库划转财政专户,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再将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费申请拨入支出户用于发放养老金,不足部分由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补足。各级财政要及时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基金及时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