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办理提取业务所需材料

提取申请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提取用途证明材料等。

提取用途

购房、建设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金支出、教育、医疗、大病救助、失业或无业等多种用途。

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根据提取用途不同而异,例如购房最高可提取缴存余额,偿还贷款按实际还款金额提取。

提取次数

一般提取每年不超过1次,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增加提取次数。医疗救助提取没有次数限制。

提取程序

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时限

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办理提取手续。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其他说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投资、理财等用途。提取后不得用于非提取用途,否则需退回公积金账户。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精神,加大对缴存职工自住住房消费和租赁住房支出的政策支持力度,在对近年来各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原有的《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对提取条件、办理要件、提取时限和额度、提取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规范了异地购建房、异地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制定说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条(四)款、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且在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或配偶)申请还贷提取的住房属南宁市行政区域外房产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且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或铁路职工在南宁铁路系统管理运营铁路的沿线城镇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建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自住住房”的定义,“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正常情况下,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职工到非户籍地、非工作地买房用来自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更多的可能是用于投资、增值或其他商业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特别指出:“职工无论购买或建造住房,目的都是为了自住,即解决自己住房问题的支出才能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如为投资、增值或其他商业目的的住房支出,不能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 2016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强调了把房子回归到它的居住属性的重要性。所以,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支持职工刚性住房需求,《实施细则》根据住建部的建金〔2018〕46号文第一条“规范改进提取政策”的相关规定,规范了异地购房提取的条件,将异地刚需或改善型购房与异地投资性购房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