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范围:在龙游县登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调整时间:2023年1月1日起。

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地区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地区月平均工资的300%。

缴费比例维持不变,企业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个人部分由个人按缴费基数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1)龙游县社保中心窗口;

(2)龙游县税务局窗口;

(3)在网上或手机银行完成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视同未缴纳,不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实际需求,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并在规定的范围内灵活调整。

调整后,已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影响其既有待遇。


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将从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调整为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要求,现就调整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为2798元/月,月最低缴费标准为:养老保险503.64元、医疗保险279.80元(不建个人账户的为167.88元,不含大病保险费5元,下同)。

调整后,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为3055元/月,月最低缴费标准为:养老保险549.90元、医疗保险305.50元(不建个人账户的为183.30元)。

二、对2019年5月、6月原社保缴费基数为2798元/月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调整为3055元/月,无需参保人员申报。

2019年5月、6月原社保缴费基数高于3055元/月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不作统一调整。如需调整的,可在2019年6月底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三、2019年5月已按调整前最低标准缴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少缴的差额部分:养老保险46.26元、医疗保险25.70元(不建个人账户的为15.42元),统一在6月份进行补扣,即:6月份当月的应缴金额为养老保险549.90元、医疗保险305.50元(不建个人账户的为183.30元),补扣5月应缴差额后,6月份实际扣费金额分别为养老保险596.16元、医疗保险331.20元(不建个人账户的为198.72元)。

四、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社保缴费基数,按照省里公布的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之间重新核定,具体标准待省里通知后另行公布。

特此通告

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游县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

龙游县税务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