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2018〕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2018缴存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本市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2018年7月完成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工作。

二、调整内容

(一)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二)本缴存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210元(如市政府公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新的标准执行),不得高于工作地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分别为:湛江市区18877元;廉江市14277元;雷州市10226元;吴川市12836元;遂溪县13380元;徐闻县127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