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因患大病、重病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通知

通知内容:因患大病、重病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门诊大病补助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发生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经审核后,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累计余额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出情况确定。

住院大病补助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发生住院大病医疗费用的,经审核后,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累计余额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出情况确定。

大病保险

参保人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给付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硬化症、肌肉萎缩侧索硬化症、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等。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参保人患重大疾病或特大疾病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内容包括:医疗费用救助、生活费补贴、交通费补贴等。救助标准按照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累计余额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出情况确定。

相关问答

问:大病补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哪些区别?

答:大病补助是针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患大病后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给予补助,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针对患重大疾病或特大疾病的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救助、生活费补贴等综合救助。

问: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1.参保人员患有重特大疾病;2.符合医疗救助的救助条件;3.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问:大病保险的给付范围有哪些?

答:大病保险的给付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硬化症、肌肉萎缩侧索硬化症、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等重大疾病。

问:门诊大病补助需要本人申请吗?

答:不需要。参保人员发生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由医疗机构经审核后,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补助。参保人员无需本人申请。


,为简化操作程序,现将因患大病、重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因患大病、重病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男性满48周岁(含48周岁)以上,女性满43周岁(含43周岁)以上的,可比照享受其本人退休时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必须按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按在职标准计入。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凭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书》、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单位出具的特困证明(书),由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受理后集中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于每月25日前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次月1日起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8月16日至本通知发文之日,因患大病、重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