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报销时间

生育津贴报销的时间规定如下: 

  1. 生育前,预产期前 30 天内可申请一次性发放全部生育津贴; 
  2. 生育后,分娩后 30 天内可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发放剩余生育津贴; 
  3. 剖腹产的,分娩后 60 天内可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发放剩余生育津贴。

问答

1.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生育津贴报销?

符合条件的参保女性在生育后可以申请生育津贴报销,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一次性生育津贴。

2. 生育津贴报销的申请时限是什么?

生育前可以申请一次性发放全部生育津贴,生育后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剩余生育津贴。

3. 生育津贴报销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生育津贴报销所需材料包括:参保凭证、身份证、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票据等。

4. 生育津贴报销流程如何?

参保人根据生育津贴申请时限向社保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所需材料,经审核后发放生育津贴。

5. 生育津贴报销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生育津贴报销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

6. 哪些特殊情况会影响生育津贴报销时间?

剖腹产分娩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剩余生育津贴的时间会延长至分娩后 60 天内。

7. 生育津贴报销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生育津贴报销金额根据参保人所在地区、参保缴费情况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等因素确定。


生育津贴报销时间

【办理条件】

非晚育类:

1、女职工在生育当月缴纳生育保险且分娩之月前需连续缴满9个月,2012年1月起扩面参加生育险的女职工且于2012年1月至9月之间分娩的,只需满足自2012年1月起至分娩之月连续缴费即可;

2、申办津贴当月缴纳生育保险;

3、夫妻双方不符合晚育条件,或配偶已申领晚育津贴。女方生育时年满24周岁且夫妻双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育类:

1、女职工在生育当月缴纳生育保险且分娩之月前需连续缴满9个月,2012年1月起扩面参加生育险的女职工且于2012年1月至9月之间分娩的,只需满足自2012年1月起至分娩之月连续缴费即可;

2、申办津贴当月缴纳生育保险;

3、夫妻双方符合晚育条件且配偶未申领晚育津贴,女方生育时年满24周岁且夫妻双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引、流产类:

1、引、流产当月缴纳生育保险;

2、申办津贴当月缴纳生育保险;

3、女职工宫内孕引、流产

【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因分娩原因申领生育津贴(包含晚育津贴)

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非京籍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因新生儿夭折无法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乡镇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④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配偶一方为军籍,应提供军官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2012年1月1日)前分娩的,应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在以后分娩的,不需提供;

2、女性参保人员因引、流产原因申领生育津贴

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2012年1月1日)前引、流产的,应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以后分娩的,不需提供;

注:以上材料均应为中文材料,非中文材料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对于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翻译文件,应提供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于不能提供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应提供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翻译文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