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及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部署要求,规范待遇发放和保险费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待遇发放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前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相关规定计算养老金。养老金待遇从退休次月起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琼财发﹝2022﹞35号)执行。

保险费征收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税收方式征收,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情况,按《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社发﹝2018﹞1446号)规定足额划拨到社会保险费征缴专户。

单位补缴标准

对于未按规定缴费的单位,补缴单位缴纳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补缴的时间范围以征收机关责令补缴时间为准,从征收机关责令补缴之日起按月计算至补缴完成之日止。

个人补缴标准

职工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本人生命表年龄缴费比例和所在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缴费金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本人生命表年龄缴费比例。职工个人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范围为本人参保缴费之后的任何时间,补缴截止时间为本人退休或死亡之日。

补缴手续

单位和职工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向征收机关提交补缴申请,提供相应的凭证,并按征收机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征收机关根据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实际情况,核定补缴金额和缴费时间,由补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渠道缴纳补缴费用。


同时,《通知》也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从今年9月份起不再安排该类人员退休费或“事企差”资金,同时收回上述各单位已经安排的退休费或“事企差”结余资金。但截至目前,全省仍有部分单位存在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完成参保登记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业务,以及申报移交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和待遇信息的情况。

为做好省本级及市县各有关单位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和退休人员信息申报移交工作,确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经研究,社保经办机构将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退休人员信息申报移交期限延长至8月25日。希望省本级及市县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规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参保登记和退休人员移交工作。

如逾期未办理,造成本单位退休人员9月份未能按时领取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则按照《通知》规定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为督促省本级各有关参保单位做好参保登记和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现将截止8月16日尚未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单位和尚未申报移交退休人员信息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