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调整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协议采购价的通知
调整内容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本市将调整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协议采购价。具体调整信息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主要涉及部分抗肿瘤药、抗感染药、慢性病药等常用药品。通过调整,进一步降低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减轻疾病经济负担。
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纳入范围
本次调整纳入了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中部分药品,包括部分抗肿瘤药、抗感染药、慢性病药等常用药品。
调整方式
此次调整采取协议采购方式,通过竞争谈判或竞价方式确定药品协议采购价。具体调整方式详见附件。
影响范围
此次调整仅影响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内且发生在协议采购价调整后的药品费用,对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费用或协议采购价调整前发生的费用无影响。
咨询方式
如有疑问,可拨打上海市医疗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咨询电话:12393-1。
政策解读
本次调整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降低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举措。通过协议采购方式,规范药品价格管理,优化药品采购方式,可有效降低药品费用,减轻患者疾病经济负担。
沪药事药品〔2019〕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430号)和《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文件规定,现调整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协议采购价(具体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9年4月22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协议采购价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9年4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