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公积金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上海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可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为月收入的5%-12%,其中个人缴存比例为5%-10%,单位缴存比例为0-2%。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相应条件,例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

缴存流程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可以通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或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手续。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就业证明等材料。

提取条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提取公积金: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退休
  • 出国定居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取流程

符合提取条件的个人可通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或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证明材料等。

注意事项

缴存公积金可享受税收优惠,提取公积金时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提取公积金的用途应当符合规定,否则需返还已提取的公积金及利息。相关规定可能随时间调整,建议及时关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或微信公众号获取最新信息。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

(一)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第二条所规定的对象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本市住房公积金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委托具体承办个人缴存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事务。

第五条个人缴存者根据其户籍所在地实施属地化管理。个人缴存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劳动手册等,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区管理部为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后,应当为个人缴存者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