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重新规定了参保对象、缴费标准、待遇范围、管理办法等相关内容,旨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

2016年,秦皇岛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个人缴费140元,政府补助360元。缴费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2016年,秦皇岛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范围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大病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住院分娩补助和卫生健康扶贫等内容。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是对大额医疗费用给予较高的报销比例,门诊慢性病待遇是对特定慢性病患者给予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住院分娩补助是对参保女性住院分娩给予一次性补助,卫生健康扶贫是对家庭困难的参保贫困人口给予医疗费用救助。

2016年,秦皇岛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医疗服务类型而有所不同。基本医疗服务报销比例为门诊70%,住院90%;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70%;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50%;住院分娩补助为800元。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流程包括申报参保、缴费、领取参保凭证等环节。申报参保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缴费可以通过银行、邮局、社保卡等多种渠道缴纳,领取参保凭证可以在申报参保后凭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

城乡居民医保可以异地就医,但需要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异地就医时,参保人员应携带参保凭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根据异地就医管理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可以转保,但需要在参保地办理转保手续。转保分为异地转保和户籍转保两种。异地转保是指户籍所在地在外省,异地参保的城乡居民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户籍转保是指户籍所在地在本地,在外省参保的城乡居民转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一是明确了总体原则。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实行风险预警控制。

二是明确了参保范围。具体包括四类人员:具有我市城乡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已取得居住证、非我市户籍的居民;常年在我市城乡就学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入托的学龄前儿童;驻我市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统称大学生)。《办法》同时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是明确了缴费时限。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居民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进行参保登记,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含大学生)于每年9月至10月由所在学校统一代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复转军人在复转后90日内办理参保。按照新政策,我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缴费时间为今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四是明确了医疗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包干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住院费用、购买大病保险费用及政策规定应由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参保居民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各项基金支出合并计算,每人每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我市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后,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将进一步扩大,保障待遇实行“就高不就低”。参保居民办理社会保障卡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医疗费用将实现即时结算。广大城乡居民看病就医将更加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