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的缴费规定

参保人员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津贴的申领条件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流产或早产的,妊娠28周以上的;男职工配偶生育子女的。

生育津贴的申领程序

参保人员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和《生育保险金发放明细表》;(二)符合规定的医学证明;(三)居民身份证明;(四)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工资和工龄证明;(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发放月数。生育津贴发放月数为女职工产假期间(含休产假和产后假)的月份数。

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包括:住院分娩费、手术费、麻醉费、诊断费、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产人员伙食补助费等。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程序

参保人员申报生育医疗费用,应当按规定填写《生育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疗费清单》及发票;(三)门诊病历和出院小结或病历复印件;(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时间限制

参保人员应当自生育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生育医疗费用。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