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降低开发企业资金压力,滨州市决定取消开发商阶段性保证金制度。

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和已取得项目备案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不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取消阶段性保证金只是调整了保证金收取模式,并不意味着降低工程质量要求。开发企业仍需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条例》等相关规定,为所建房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取消阶段性保证金后,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按时申请专项贷款。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专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管,并要求开发企业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滨州市将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购房者在购房时仍需认真审查开发企业的资质、项目手续和合同文本,并通过监管平台查询预售资金使用情况。

取消阶段性保证金将降低开发企业的资金成本,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但需要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住房供需关系等因素,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政策解释和监督实施。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加强监管,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


滨住金发〔2019〕42号

市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有效落实减税降费有关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开发商阶段性保证金。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时,不再由开发商为其缴纳阶段性保证金。

二、已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仍具有保证效力,到办妥不动产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或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开发商方可按程序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四、本通知自2019年10月21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