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问:哪些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答: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有诊疗科目和能力、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规定的基本设备、符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其他规定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问: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有效期是多久?

答: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约。

问: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事项包括哪些?

答: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事项包括地址、法人代表、科室设置、诊疗科目等。

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监督职责?

答: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职责包括:医疗质量检查、服务质量检查、财务审核、合理用药检查等。

问: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协议规定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协议规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包括警告、暂停协议、解除协议等。

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如何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

答: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规模、服务能力、技术水平、医疗质量、设施设备等因素综合评定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

2020年12月30日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