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住房公积金回迁安置房贷款实施细则

1. 回迁安置房的定义

城市房屋拆迁旧城改造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其他有关单位核发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将被拆迁户安置到一定区域新建的小区楼房中,并取得与拆除前同等建筑面积和式样的安置住房。

2. 贷款对象

需要申领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回迁安置房贷款条件的职工。

3. 贷款额度

职工可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认购回迁安置房预售合同或购房合同所载明购房款的80%,实际贷款额度以回迁安置房项目的评估价值为准。

4. 贷款期限

最高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5. 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利率执行,具体利率以公积金中心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6. 还款方式

贷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7. 抵押担保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与所购回迁安置房相关的权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的回迁安置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切实维护缴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化解全省房地产领域信访问题的政策措施的意见》(厅字〔2018〕48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金〔2015〕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伊春市行政区域内回迁安置房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回迁安置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第四条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回迁安置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回迁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回迁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新转入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连续计算);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七条已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再次申请贷款时,必须先将原贷款全部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