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保范围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包括:全日制就业职工、临时用工职工、非全日制就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生育保险费缴纳

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的0.5%。职工生育保险费缴纳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生育后,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为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00%,享受期限为42天(难产多享受15天,早产多享受15天)。

护理津贴

参保女职工生育后,其配偶可以享受护理津贴。护理津贴的标准为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00%,享受期限为7天。

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职工在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广州市规定,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报销范围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产后避孕手术等费用。

谁负责管理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参保职工可通过广州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一、为什么要对政策进行修订

我市于2015年实施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以下简称《通知》),极大地减轻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负担,降低了用人单位的负担。2019年,按照国家、省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广州市进行了机构改革,调整优化了机构和职能。鉴于《通知》的有效期未满,为延续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必要按规定对《通知》进行修订。

二、政策调整了哪些内容

(一)对部分机构名称及职能进行相应的调整

按照《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及《广州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要求,对原《通知》中各机构名称予以修改。其中:将“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二)贯彻国家、省“放管服”工作精神,取消部分证明事项

党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粤府〔2018〕125号)的目录中,也明确了取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的证明事项,为严格贯彻国家、省的“放管服”工作精神,取消了办理生育就医确认及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的身份证、婴儿出生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等规定。

三、政策实施后,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此次修订政策,只是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对《通知》中的机构和职能进行了调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及标准均维持不变,因此,不会对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