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龙岩市行政区域内开户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人)。

调整时间

本次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调整基数

调整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缴存工资基数上限由原4200元调整为4600元,最低缴存工资基数由原2100元调整为2300元。个人缴存工资基数仍按照实际工资执行,不受上限限制。

调整依据

本次调整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维持不变,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按8%和12%的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

注意事项

各单位需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工资基数及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缴交和提取使用。

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可拨打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热线0597-2802800进行咨询。


一、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一)龙岩市除中央驻岩单位外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龙岩市除中央驻岩单位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3860元(2015年龙岩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438元×3倍÷12个月≈13860元,以四舍五入计算),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高月缴存额=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13860元×最高缴存比例12%=1663.2元≈1663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3326元。

(二)龙岩市中央驻岩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龙岩市中央驻岩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3099元(2015年龙岩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438元×5倍÷12个月≈23099元,以四舍五入计算),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高月缴存额=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23099元×最高缴存比例12%=2771.88元≈2772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不得超过5544元。

二、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5〕38号)执行,最低缴存比例为5%,市本级、新罗区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36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350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5%=67.5≈68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36元)。漳平市、永定区、上杭县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24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230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5%=61.5≈62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24元)。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14元(具体计算方法为:最低月缴存额=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1130元×龙岩市最低缴存比例5%=56.5元≈57元,单位和个人合计114元)。

三、工资计算口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以上标准于2016年7月10日前携带相关材料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