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利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在不确定或模棱两可的情况下,事实发现者应该倾向于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这一原则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利用不确定性或模糊性来逃避法律责任或得到不公平的优势。

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

不利解释原则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合同解释、证据解释以及其他需要对法律文书或事实进行解释的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存在多种合理的解释,事实发现者应选择对被指控违法或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利的解释。

不利解释原则的例外

在某些情况下,不利解释原则可能不适用。例如,如果事实发现者认为对当事人有利的解释更加合理或更加符合立法意图,则可以例外适用该原则。此外,如果不利解释原则会造成荒谬或不公正的结果,则也不适用该原则。

举证责任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与举证责任原则密切相关。举证责任原则规定,主张某一方违法或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有证明其主张的责任。如果举证责任方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则事实发现者将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与证据权重

不利解释原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必然被认定。证据权重原则仍然适用于不利解释原则。这意味着,即使事实发现者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也必须考虑所证据的整体权重,以及是否足以推翻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结论

不利解释原则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有助于确保事实发现者在不确定或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决定。然而,这一原则必须谨慎适用,并与其他相关原则,例如举证责任原则和证据权重原则相结合。


什么是不利解释原则?不利解释原则,又称“不利条款起草人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 31 条的规定,在立法上确认了保险合同的解释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目前世界各国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均采用此原则。

采用不利解释原则,即对保险合同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其原因在于:

(1)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其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的,充分考虑了保险人的自身利益,而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意思,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对于格式合同的适用的解释原则,我国《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 保险合同内容复杂

并且其中有很多普通人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投保人受专业知识和时间的限制,往往不可能对保险条款予以细致研究。

(3) 保险人因其对保险具有的专业优势

使其对保险的熟悉程度远远超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些原因使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平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与保险人双方的利益,避免保险人拟订的保险条款含义模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立法上规定了不利于保险人解释的原则,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