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具体如下:

  • 一档:390元/人·年
  • 二档:320元/人·年
  • 三档:250元/人·年
  • ## 缴费周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周期为一年,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按年、半年或按季度缴费。缴费方式包括银行柜台、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渠道。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城镇户籍无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务工经商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障待遇包括:

  • 住院医疗费用保障
  • 门诊特定项目费用保障
  • 门诊慢特病费用保障
  • 住院分娩费用保障
  • ## 报销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等级和疾病种类有所不同,具体报销比例详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后,可持医疗费用票据和相关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报销比例根据门诊特定项目费用和慢特病费用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报销比例详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一、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一)目标任务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对我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2、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需求、进一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同时,适当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着力引导参保居民一般常见病、慢性病首选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3、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家庭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4、统筹安排的原则。全市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时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医疗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和统一基金财务制度,着力提高城镇居民待遇水平,深入推进实施全市范围就医结算“一卡通”,方便参保居民就医结算,努力探索做好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及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主要覆盖以下各类人群(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1、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城镇未从业成年居民(含城镇老年居民);

    2、城镇中、小学学生,以及外来投资、流动就业人员(农民工)在城镇上学的非本地户籍子女;

    3、各类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4、本地城镇户籍及外来定居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含新生儿);

    5、被征地农民、职工家属、“城中村”的农村户籍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发区和风景区中属于农业户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其他人员。

    (二)统筹层次

    全面实施市级统筹。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2〕76号)要求,全面实施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并在全市范围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时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医疗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和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和统一基金财务制度。

    2015年,继续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大力推行全市范围就医结算“一卡通”,全面实现全市统一规范运行,完善医保信息网络系统,保证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运行顺畅,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三)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考虑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缴费能力,适当调整个人缴费标准。2015年,新一轮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本办法实施后参保新生儿),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今后,个人缴费标准视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需求进行相应调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符合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职工家属个人的缴费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资助。

    2、财政补助。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县区按每人每年补助268元,省财政补助97元,县级财政配套不低于15元;对一般市县区按每人每年补助216元,省级财政对市级补助82元,对县级补助123元;市级财政配套不低于82元,县级财政配套不低于41元。此外,中央财政按380元标准对部属高校大学生落实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216元和164元标准对省属高校大学生落实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对市属高校大学生落实补助资金。

    3、特殊群体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代为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视地方政府财力每年代其缴纳不低于60元的参保资金;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的个人缴费部分,每年按不低于人均30元标准给予补助。

    4、各级政府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5、各县区城镇居民个人筹资在次年3月31日前上解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县区配套资金在当年8月31日前配套到位,并于9月30日前上解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县的医保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不分户籍,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按学年或学制缴费。

    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新生儿出生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后可享受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不予办理。

    全市参保登记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

    2、费用征收。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按照省地税局、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地税〔2007〕22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