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疆兵团实施办法通知

本《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国发〔2022〕18号),结合新疆兵团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缴费基数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津贴和补贴性收入的总和。其中,工资是指每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基础奖金、津贴、补贴、夜班津贴等;津贴和补贴性收入是指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和补贴目录(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各类津贴和补贴。

个人账户划转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划转方式,仍为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金额,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养老金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办法调整。调整时,政府补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老龄化程度等因素确定。

过渡期安排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过渡期内(2022年-2025年),按照原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过渡期满后,按照《实施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相关待遇不变

《实施办法》出台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享受的养老金待遇(包括养老金测算缴费年限、退休年龄、养老金计算方式等)不变。

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新疆兵团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于自主择业人员和离休人员。


《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20日

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兵团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 参保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兵团党委、兵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3〕8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团场公务员、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已确定为公务员的,应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确定为公务员的,应自确定为公务员之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团场公务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原按其缴费基数10%的标准给予的工资性补贴不再执行。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兵团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兵团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六、 基本养老金调整

兵团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 统筹层次

兵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兵团级统筹。全兵团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兵团、师(市)、团场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