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偿还购房贷款;

3. 租赁自住住房;

4. 支付房租;

5. 装修自住住房;

6. 提取冲抵本市范围内已发生的住房公积金混合贷款利息;

7. 出境定居;

8. 死亡,继承人提取;

9.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

10. 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提取年龄,无住房或居住地异动的职工;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额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职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的50%。

提取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准予提取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职工指定的账户。

提取限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 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足提取额度的;

3. 提取用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4.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与他人串通骗取住房公积金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提取的情形。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业务标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满足广大办事群众对业务办理简单、便捷的需求,同时力求政策统一、连续、规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概况

《办法》适用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管理,具体包括总则、提取条件、提取材料、提取频次及额度、提取程序及监督和附则六个章节,共计三十七条。

二、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在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三条中明确了本办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规定制定。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三、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一)《办法》在第二章提取条件中,制定业务通用规定:一是第六条中明确了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离休、退休的”、“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内的九种提取条件。第七到第十七条明确了上述提取业务的办理范围。第十八条明确了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可参照执行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