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社会保险补贴比例实施细则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1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招用符合条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补贴比例

用人单位招用首次就业青年(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脱贫家庭成员等符合条件劳动者,按照单位实际缴纳的职工医保、失业保险费(含失业不满1年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

青年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失业人员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脱贫家庭成员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于招用符合条件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申请时,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特殊人群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补贴发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按月向用人单位支付补贴。用人单位应当将补贴全部用于提高职工工资待遇,不得挪作他用。未按规定使用补贴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追回补贴款。

其他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本细则条款的解释,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为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本市自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为此,符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规定条件用人单位享受的相关社会保险补贴的比例须同步降低。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符合享受308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在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6]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件”)规定费率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对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比例由20%调整为19%,失业保险补贴比例由1%调整为0.8%,医疗保险补贴比例不变,为10%。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照原补贴比例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的,多支付部分在下一期拨付补贴资金时扣除或由用人单位按原拨付渠道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