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加大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实施细则

一是明确了公积金支持范围。职工购买新建住宅(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购买二手住宅、翻建扩建自有住房、购买车位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支持额度提高

二是提高了公积金贷款支持额度。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可贷10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最高可贷40万元。职工家庭的认定标准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贷款利率下调

三是下调了公积金贷款利率。自2023年3月1日起,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利率为2.75%;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利率为3.25%。

可提取偿还贷款

四是新增了公积金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政策。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可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多孩家庭可贷高

五是加大对多孩家庭的公积金支持力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职工家庭,生育二孩或三孩且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万元。

户籍无限制

六是取消了户籍限制。凡在阳泉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持续支持

七是明确了公积金支持住房的长期性。实施细则明确,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阳泉市辖区内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三条缴存职工持阳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证明,即可按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年提取额度的核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实际支出的租金金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按800元/月/户计算提取额度。

(二)提取额度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可酌情做出调整,但最高不超过1500元/月/户。

(三)申请人租金额度超出800元/月/户的,须提供出租人与租房人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

第四条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已付的房款。房款包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

第五条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一)提取额度按照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费收费依据具体核定。

(二)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第六条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缴存职工群体在农村建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额度按照实际建造房屋的费用核定。

(二)申请人须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权属人可以为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及村委会出具的建房证明。

(三)申请人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时,须由其住房公积金所属管理部派出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和拍照。

第七条进城务工人员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须提供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及单位出具的证明方可提取。

第八条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所承担的购房费用。

申请人须提供购房协议、个人付款凭证、发改委出具的棚户区改造批文等资料到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办理。

如为单位棚户区改造项目,需由单位统一出具购房职工花名表,发改委批文,单位统一审核盖章,管理部复审后办理。

第九条2015年内,对以前年度发生过购房行为但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含已使用过但未超出所购住房总价款)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实行阶段性提取政策。

(一)申请人凭本人(或配偶)的购房协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付款收据或发票,均可到中心所属管理部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其所购房屋总价款。

(三)申请人为借款人本人或配偶或担保人的不得提取。

(四)以前年度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但未超出所购住房总价款的缴存职工,仍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出房屋总价款与以前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之差。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统一提高到50万元,不再设定单方缴存或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一律放宽至借款申请人65岁。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执行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20%的首付比例规定。

借款申请人购房首付比例超出20%的贷款部分,可根据职工意愿拨付给开发商或职工本人。

第十三条缴存职工发生购房行为5年内,可持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到中心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按其家庭总收入的60%核定,但其剩余收入部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借款人父母、子女参与还款时,其月工资收入也应计算在借款人家庭总收入项目之内。

第十五条借款人贷款额度、贷款年限不受月缴存额、缴存余额、身份以及配偶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助学贷款和已还清的信用卡逾期,不作为贷款征信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开通省内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在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开设账户的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需由本人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相关证明,并在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账户后方可申请贷款。

贷款担保方式为房屋抵押(阳泉市住房)、有价证券质押或职工联保(联保职工必须为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第十七条装修贷款业务贷款额度提高至30万元,贷款年限提高至30年。

第十八条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其可贷额度调整为商业贷款余额与装修费用之和,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装修费用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乘以每平米1000元的规定测算。

第十九条推行多种贷款合作模式。为满足贷款业务发展,缓解人员短缺矛盾,可采取“银行先审先贷、中心后审清算”的办法,委托办理规范、客户储备良好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核、发放时限与商业性贷款保持一致。也可全委托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只审核贷款资格,剩余手续由受委托银行审核。

第二十条缴存职工农村自建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村委会证明及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等资料,中心接到申请后需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勘察并拍照,然后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四章其他调整事项

第二十一条取消贷款保险、公证、强制性机构担保和房屋抵押贷款评估环节(包括购买新房、二手房和装修贷款)。

第二十二条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环节。

第二十三条购买阳煤集团内部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提供购房协议或合同,即可申请办理装修提取。

第二十四条职工贷款采用开发商阶段性保证的担保方式,在房屋他项权证尚未办结之前,中心暂不受理其一年一次的公积金提取还贷业务。待房屋他项权证办结后,职工方可申请办理提取还贷业务。

第二十五条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商业贷款(自住住房贷款),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贷款。

第二十六条缴存职工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其所在单位不能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断缴或缓缴),其每年一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业务执行下列规定:

(一)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一年还款额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账支付给职工本人。

(二)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再拨付给职工个人,而是由中心委托银行直接划转抵扣借款人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职工联保的,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的公积金质押比例由原来的50%降低为30%。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担保公司担保的,原反担保人担保信息录入中心数据库备案,反担保人在借款人借款尚未结清前,其担保责任不得解除,同时暂停办理其除住房公积金汇缴外的其他所有业务。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加大提取和贷款力度的同时,要防止骗提骗贷,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电话12329,对核查属实的投诉举报,中心将追究承办人的责任及相关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等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肃查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中收受好处、吃拿卡要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阳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推诿、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肃查处,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财务监管,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保障业务开展所需经费。

第三十五条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辖区内受委托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指导,把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促进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对于缴存职工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中心经核实后,没收虚假资料,并将情况函告行为人所在单位,对利用虚假资料已办理了提取手续的,责令限期退回违规所提住房公积金款额,并函告对方单位。

对于该缴存职工的行为中心将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中心信息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第三十七条对于缴存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能够主动承认错误,或被发现后能主动退回的,两年内(含两年)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退休、调离本市、死亡除外),并取消职工两年内(含两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三十八条对于缴存职工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且不配合调查的、伪造提取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套取住房公积金被发现、拒不退回的,个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伪造提取材料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五年内(含五年)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退休、调离本市、死亡除外),取消职工五年内(含五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于协助造假的单位或中介机构,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并在中心网站和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时以国家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政策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