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费率浮动影响因素

交强险费率浮动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车辆座位数、使用性质、车型、排量、驾驶区域、保险期间、保单有效期和出险次数等。

车辆座位数

座位数影响费率,座位数越多,保费越高。小客车座位数在5座及以下(含5座)的系数为1,超过5座的系数为1.1。

使用性质

不同使用性质的车辆费率不同,一般按照家庭自用、非营业、营业分为不同档次。其中家庭自用保费最低,营业用车保费最高。

车型

不同车型的费率有所差异,例如小型轿车、中型轿车、大型客车等费率不同。厢式货车、面包车等车型费率要高于轿车。

排量

排量越大,费率越高。排量1.6L及以下(含1.6L)的系数为1,1.6L-2.5L(含2.5L)的系数为1.3,2.5L以上的系数为1.5。

驾驶区域

不同地区对交强险费率有不同规定,通常经济发达地区费率较高,偏远地区费率较低。例如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费率要高于二三线城市。

保险期间和保单有效期

保险期间越长,保单有效期越短,费率越高。保险期间1年的系数为1,保险期间2年的系数为0.95,保险期间3年的系数为0.9。

出险次数

出险次数越多,费率越高。无出险记录的系数为1,1次出险的系数为1.1,2次及以上出险的系数为1.3,3次及以上出险的系数为1.5。


以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当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交强险计算方式

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

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20%

A3: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30%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0%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浮动比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