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受理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三)患职业病的;(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鉴定申请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事故发生时所在工作岗位的证明材料;(四)事故发生经过的书面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五)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六)其他有关材料。

工伤鉴定流程

工伤认定程序包括受理、调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和送达。受理人员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工伤鉴定结论

工伤认定结论包括认定工伤或者不认定工伤。认定工伤的,应当制作工伤认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认定工伤的,应当制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工伤认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查情况、认定结论、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救济权利。

工伤鉴定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鉴定常见问题

1.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2.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事故发生时所在工作岗位的证明材料、事故发生经过的书面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3.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程序包括受理、调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和送达。受理人员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4.工伤认定结论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认定结论包括认定工伤或者不认定工伤。认定工伤的,应当制作工伤认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认定工伤的,应当制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工伤认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查情况、认定结论、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救济权利。

5.申请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申请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鉴定申请表

1.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①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生效后提出申请;

②经治疗工伤职工伤情痊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可提出申请;

③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④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原则上应当经过系统治疗和康复治疗一年以上,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未经系统治疗的或伤病情未稳定的,不予受理。特殊疾病视情况而定。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鉴定收费:按陕价行发[2006]14号文件规定收取鉴定费。收费标准:鉴定费每人次200元;医疗辅助检查费按物价部门的规定由医院收取。

申请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应当填写相应的表格,并贴被鉴定人免冠近照一张,同时提供鉴定所需的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被鉴定人完整、连续的原始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诊断结论、手术记录及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如X片、CT片、病理报告、心电图、B超、彩超、眼科检查)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应加盖医院医务部门的公章。

(4)精神病:应提交以精神方面疾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有3至5年的精神病史,并提供相关的原始病历资料。

(5)职业病患者应当提交省、市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因病或者非因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交个人申请及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填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程度鉴定表》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被鉴定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辅助检查,检查结论与鉴定材料由指定医疗机构转交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2)要求被鉴定人补齐资料或需进一步检查的,被鉴定人应当按规定时间补齐资料或者进行检查、治疗;被鉴定人未按规定时间补齐资料或者进行检查、治疗的,视为放弃本次鉴定。

(3)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他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