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公积金管〔201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职责分工,周密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读,切实抓好落实”有关精神,现就调整2018年度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527元、下限为170元。

二、各单位在办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中,应严格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2017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8864元)执行,凡超过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