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扶贫认定对象

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困难群众;农村(含都市型农业)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成员。

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给予养老保险费补贴,每年每人补贴420元。其中,240元用于参保居民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180元作为个人账户储备金。

补贴领取方式

参保居民持本人参保登记证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补贴的领取。

参保时间

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均可参保。已参保且需享受扶贫补贴的参保居民,在当年5月1日前完成缴费即可享受补贴。

参保程序

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领取条件

参保居民在符合参保年龄规定的情况下,累计缴费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注意事项

参保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保证参保资格有效。如因未及时缴费导致参保资格失效,将无法享受扶贫补贴。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政策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目前年缴费1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300元补贴5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500元及以上档次的均按70元标准进行补贴。补缴往年欠交保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当年保费收缴期为1月1日至11月30日。年满60周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需要补缴往年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印发的《关于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有关工作事宜的通知》(哈人社发[2018]3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哈尔滨市市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三类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元),并在今后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同时符合贫困人员和重残代缴政策人员,按贫困人员代缴政策代缴。贫困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例如:

1、赵某,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之一),自愿选择200元缴费档次。